邯郸市供电公司供电人员以电表计量不准摘走电表 官方回复来了
近日,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邯郸市供电公司复兴区供电人员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以电表计量不准摘走电表……
网友反映:
七月十七日邯郸市供电公司复兴区供电人员在我不在场的情况下,以电表计量不准摘走电表,当晚在95598协调下,供电所所长同意临时供电,一个月供电部门实在找不到摘表的理由后,八月十三日供电公司有个梁主任让我们出500元,签订所谓监测我家一年用电量的协议,如用电量超过原用量1倍及以上就按窃电处理,以上两项同意后方可安表,我们只有答应,不然不安表。以上是我们家摘表又重新安表的全过程,请有关部门解决为盼。
官方回复:
网民您好!国网邯郸供电公司非常重视您反映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经核实,7月17日,我公司用电检查工作人员开展用电检查,发现用户现场接外线,绕越计量窃电,窃电证据充足,可判定为窃电。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及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六十六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1、不可抗力和经济避险 2、确有窃电行为。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制度的刚性和尊重客户的异议,加速窃电处理进度,经与您协商并征得同意后,对私接外线窃电预处理500元,后期监测一年用电情况,若用电量超过原用电一倍以上,则对2020年购买房产起所用电量差额按窃电追补两年的电费以及违约使用电费,如所用电量基本与原用电量持平,供电公司不追补任何费用。
详细内容如下:
信息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