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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在磁县无证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简要案情
2020年5月5日1时30分许,刘某某驾驶鲁DS705J小型轿车,沿丛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磁县都党乡北莲花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在道路东侧临时停车的左某某驾驶的豫EE29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E9G39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初查,刘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中心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0.7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原因分析
刘某某未取得驾驶证夜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左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且逆向停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醉酒驾驶面临的处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来源磁县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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